咨询热线:182-1603-5363
您的位置:衡阳律师网>成功案例>正文

劳动合同纠纷案例

作者:未知  来源:网络  时间:2015-10-20

  文号:(2012)长中民一终字第331号

  上诉人(原审被告)刘XX,男,1974年5月25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湖南省衡阳县长乡冲山村冲山组。

 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湖南XX培训中心,住所地:长沙市长永高速公路东段。

  法定代表人曹英,主任。 .

  委托代理人周玉兰,湖南*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XX培训中心(以下简称培训中心)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(2008)长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 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刘XX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,并表示服从原审判决。

  本院认为:上诉人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 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,由刘XX负担。

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
上一篇: 双倍工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

下一篇: 最后一篇

添加微信×

扫描添加微信